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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金誉石化“6?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的8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8名责任人被判4~7年有期徒刑。安全重于泰山,化工企业及物流企业引以为戒!展开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8名被告人的失职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23时30分,肇事车辆驾驶员唐志峰疲劳驾驶豫J90700号液化气运输罐车抵达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誉石化公司”),跟车押运员陈会海回家休息。
6月5日凌晨0时57分,唐志峰驾驶车辆驶入金誉石化公司卸车位准备卸载车上液化气。卸载过程中,唐志峰因极度疲惫,操作严重失误,未按规程闭合装卸臂快接管口两个定位锁止板把,致使快接接口与罐车液相卸管未能可靠连接。
0时59分10秒,唐志峰打开罐体液相阀门一半时,液相连接管口突然脱开,大量液化气喷出并急剧汽化扩散,正在值班的金誉石化公司储运部现场作业人员未能有效处置,液化气泄漏长达2分10秒,很快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造成事故车及其他车辆罐体相继爆炸,罐体残骸、飞火等飞溅物接连导致1000立方米液化气球罐区、异辛烷罐区、废弃槽罐车、厂内管廊、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区域先后起火燃烧,造成唐志峰等10人死亡。
被告人马开卫作为金誉石化公司、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责任人职责,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职责严重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丁立东作为常务副总经理,未协助总经理确立安全管理体系,对公司生产运营未能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被告人顾光华、杨孔才作为储运部的分管人员,在装卸环节疏于管理,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事故应急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被告人马晓波作为储运部的直接管理者,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事故应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10个月。
被告人邹再强、王玉鹏作为金誉物流公司管理人员,违规将40辆危化品运输罐车纳入日常管理,未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10个月。
被告人陈会海作为肇事车辆的押运员,未尽到监督、提醒、汇报等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7年6月5日,一辆液化气罐车在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装卸作业时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因为性质恶劣、损失惨重,该事故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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