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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电石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电石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ARBID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电石、溶解乙炔(含特殊乙炔化学制品)、石灰氮及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和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积极为行业服务,当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及时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电石工业的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发动会员贯彻实施国家中国福利彩票网: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对有关本行业的发展、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和生产、经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协同有关部门总结、交流、推广本行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与成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调整结构和管理现代化。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和参加有关国际交往活动。
(三)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和培训班,提高行业素质。
(五)组织开展行业咨询及企业诊断活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六)收集汇总本行业生产运行、发展建设有关数据、技术经济指标、市场信息等资料。编辑出版本行业专业资料、书籍、刊物。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协会帮助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和进行企业诊断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理事长每两年轮值一次,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2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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