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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运输危爆物品临时管控

日期:2017-7-21    作者:07郭

中国电石网讯: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7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阿拉善盟各项活动安全顺利举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阿拉善盟公安局决定自201783日至812日间,对向阿拉善盟或途经阿拉善盟运输危爆物品实行临时管控措施: 
一、201783日零时至81212时间,暂停向阿拉善盟或途经阿拉善盟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活动的审批。83日前,已经审批的运输活动,由审批机关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变更运输时间、路线。遇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与阿拉善盟公安局协商一致,从严审批后抄送阿拉善盟公安局。 
二、“阿拉善盟”指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全部行政区域,“途经阿拉善盟”包括从阿拉善盟出发的情形。 
三、本通告所称的危爆物品中,枪支弹药是指《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爆炸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所用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放射性物品(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 
四、运输危险物品的“特殊情况”包括: 
(一)为满足阿拉善盟群众生活而必需的危险物品,重要活动期间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二)重要活动期间维护治安秩序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 
(三)用于抢险救灾的危险物品; 
(四)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等确需使用的危险物品; 
(五)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需要的情形。 
五、对未经审批,在禁止时间、禁止区域内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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