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部门获悉,《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列》)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将出台的《条列》将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并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在特殊保护区域内露天烧烤,堪称“史上最严”环保地方性法规。
未批先建可按日连续处罚
“从法律责任看,《条例》可以称得上山东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相关市环保部门指出,即将施行的《条例》中,利用三条的篇幅规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作了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特别颁布了对超标排污企业的严格处罚规定,其中提到: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污染严重区域可暂停审批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约谈、暂停审批、挂牌督办、错峰生产、生态补偿、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制度等。
其中,对于青岛地区最大的变化是暂停审批制度。“将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条例》同时强调了“错峰生产制”。即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烧烤
《条例》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新建20吨以下燃用煤、渣油、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禁止新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要限期停止使用。
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要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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