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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近日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此外,《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企业事业单位存在6种“未按规定”的行为,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包括: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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