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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标准明确 致30人以上中毒即入罪

日期:2013-7-1 8:29:19
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标准明确 致30人以上中毒即入罪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强国论坛,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与打击渎职犯罪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点击进入直播)。韩耀元在回答网友提问时指出,刑法第408条专门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韩耀元介绍说,“两高”《解释》第2条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入罪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即明确规定具有列明的八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这八种情形为: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6、“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渎职行为虽然不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但是如果符合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的,可以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2013年“两高”《渎职犯罪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入罪标准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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