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青海对碳化硅、纯碱和单独的焦炭、甲醇等建设项目不再审核批准;与此同时,对2008年10月前批复立项的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纯碱等高耗能项目的立项手续进行核查,这些项目截至2011年8月1日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立项手续一律作废,不得再开工建设;对在2008年10月以后由省级以下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碳化硅、电石、纯碱、水泥等项目,一律视为无效。而对已经投产的这类项目,则按照“高来高去”的原则全额承担外购电价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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