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作为资源能源大省,产业结构偏重,增长方式粗放,排污总量仍居国内前列。制定出台该《条例》,对于依法规范污染减排工作,推进山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尤为迫切和重要。《条例》不仅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入环境问责范围,还将企事业单位责任人纳入环境问责范围。鼓励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硝等减排措施;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城镇和企业,不得使用自来水和新鲜水源进行绿化和工业生产;《条例》还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县以上环保部门检查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并可以将核实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依据。
《条例》突破了单位限批制度的适用条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已投产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未完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的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以及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这项规定不仅细化了单位限批的条件,还把未完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的单位和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纳入环境影响文件暂停审批的对象范围。
《条例》实施后,山西省将对大气、噪声污染实施区域生态补偿金制度。把生态环境补偿金制度由水污染区域损害补偿扩展至大气、噪声领域。
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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