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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十项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日期:2010-6-2 9:39:47

河北省出台十项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从5月31日召开的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为确保实现全省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省政府印发文件,决定立即采取以下十项措施。

   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各设区市要根据省下达的能耗增量,核定下达重点用能企业全年用能(电)量限定指标,按月核查、预警,对超过限定指标的企业果断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年内建成且可能影响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两高”项目一律暂缓投产。对违规建成的“两高”项目一律责令停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

   坚定有序淘汰落后产能。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设区市,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进度。突出抓好100个节能重点项目、46个烧结机脱硫项目、50座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年底前全部建成并投运。
   开展对标行动。“双百”节能重点企业、726家环保重点监控企业要在6月15日前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对标方案,明确年内实现目标值和保障措施。对方案不完善、措施不力、进展不快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切实加强用能管理。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大容量高发电及高脱硫效率的燃煤机组发电上网。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定能(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征收惩罚性电价;对超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征收惩罚性电价。

   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口。对各地拟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当地单位GDP能耗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年内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对各地拟建的没有总量指标来源的高污染行业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审批环评报告。

   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煤炭、石化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和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等七大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确保实现今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7%、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目标。到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要达到95%以上,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

   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政策。建立节能降幅不达标与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相挂钩制度,单位GDP能耗降幅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的设区市,要按降幅每差一个百分点增加节能资金100万元的标准,每季度末在本级财政支出中增列节能专项资金。继续推行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年内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万只。全面实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

   加大监察督查力度。6月底前,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完成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监察,坚决查处违法用能问题。7月底,省政府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导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差别电价执行不到位、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曝光一批反面典型,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予提拔重用;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予提拔重用,一律就地免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其他类型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法定代表人已获得的省内各种荣誉称号一律取消。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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