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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办法 严把国有资产管理的“出口”关

日期:2010-4-27 9:00:59

甘肃出台办法 严把国有资产管理的“出口”关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把好资产管理的“出口”关,近日甘肃省正式出台《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今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土地、房屋和车辆等资产,要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经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

  根据《办法》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经现场查看,审核批准后,单位凭省财政厅的批复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过户等相关手续,按批准的方式进行处置。对车辆等交通运输设备,将按照以存量确定增量的原则,根据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要求,在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购置、过户和调配手续;对车辆等交通运输设备的出售、转让和调拨,由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拆除和报废,要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和报废;对车辆等交通运输设备的报废,必须经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由单位持报废证明和相关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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