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并于7月23日印发《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及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国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产业集聚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规划。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3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3000万元/公顷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达2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超额完成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四)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3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六)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九)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创建申请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
第十条 审 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批复及授牌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进行批复,并授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半年集中批复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及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逐步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创建省级示范基地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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