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决定对进口1,4-丁二醇征收保证金
商务部5日发布2009年第26号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1,4-丁二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决定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该产品征收保证金,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9年5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1,4-丁二醇时,应依据初裁公告中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据了解,1,4-丁二醇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和精细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造纸、汽车等领域。
信息来源:中化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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