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194家扰民企业将搬出主城
到明年底以前,昆明市将对主城55个规划分区中对环境影响较大、噪声扰民严重、排放废气或废水污染环境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
从今年1月到2012年底,分两阶段实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搬迁的企业除外)。
第一阶段,从2009年1月至2010年底,主要推进主城55个规划分区中环境影响较大、噪声扰民严重、废气或异味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废水排放对城市水环境质量有影响的企业进行搬迁改造。
第二阶段,2011年1月至2012年底,主要推进主城55个规划分区中其他需要搬迁企业进行搬迁改造。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范畴,与部队、医院、学校配套的加工企业以及无污染、厂区环境优美,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暂不列入搬迁范围。
对于列入搬迁改造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发展前景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将采取3种处置方式: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搬迁入园升级改造;部分基础好、具备整改条件的企业,可转变经营业态;经营困难、发展无望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
列入搬迁规划的企业,原址土地按照区域城市规划改变用地性质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将由政府组织以招拍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对于搬迁企业到开发区及工业园区易地建设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昆明市给出了提供搬迁启动资金、优选供地、税收优惠、贴息补助、规费减免等多项鼓励政策。《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原主城区企业搬迁到其他县(市)区的,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此外,市政公用部门根据企业搬迁后的实际情况,将考虑调整和开辟新的公交线路。
在税收优惠方面,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5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已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的企业,土地增值税经申请批准可在搬迁规划期内分期缴纳。
《实施意见》对搬迁补偿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列入搬迁规划的企业,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原址土地价值(按改变用地性质后的土地价值)和搬迁费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程序报审后,核定土地收储价格和有关补偿等事项。
企业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主要用于企业搬迁建设和技术改造支出、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企业职工安置以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等。
企业搬迁改造总费用超过土地收储价格的部分,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不过《实施方案》中也明确提出,对于企业发展前景好但因历史原因造成包袱重、职工多,企业获得土地出让收入(收储价格)与搬迁改造总费用缺口较大的,可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转载:国家环境和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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