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
公 告
原[2008]第18号
经审核,现将2008年第二批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南通正大农化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原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其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将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延续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六、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转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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