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3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收集、整理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对《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的变化,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目录》自
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
自
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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